香港大學(港大)法律學院的歷史可追溯至 1969 年,當時在社會科學學院內成立了法律系。從 3 名教師和 40 名學生開始,該系提供了一個為期三年的法學學士學位,並從 1972 年開始提供了一個為期一年的法學專業證書(PCLL)。該係是香港第一所法學院,其法學學士和法學專業證書是香港首個獲承認進入法律執業領域的本地大學資格。過往,所有大律師和大多數律師都在英國接受過培訓並獲得執業資格。香港大學在 1920 年代和 1930 年代教授法律,但只是作為基礎廣泛的人文課程的一部分。從 1964 年到 1969 年,香港大學校外研究系還教授了倫敦大學外部法學學士學位的非全日制課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旨在增加律師的供應,在香港法而非英國法方面培訓律師,並在學生無需出國的情況下提供正規的法律教育。

1978年,法學系成為法學院,擁有獨立的研究委員會。1984年,學院成為一個成熟的法律學院,設有兩個系:法律學系和法律專業學系。1970年代和1980年代,隨著經濟繁榮和法律日益複雜,對律師的需求增加,學生入學人數迅速增加。隨著中國開放經濟和改革法律制度,學院在中國法律方面積累了特殊的專業知識,並在憲法、人權和雙語法律方面發展了專業知識,呼應當時香港即將在1997年7月1日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新階段大背景。1986年學院開設了法學碩士學位,最初專注於中國和國際貿易法,後來包括各種專業方向。1997年學院開設了普通法碩士學位,專為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特別是中國內地)的畢業生設計。法學學士課程逐漸從主要的職業資格教育轉變為提供包括法律培訓和通識教育的全面課程。與其他院系的聯合學位始於20世紀90年代後期。2004年,學院引入了目前的四年制法學學士學位課程。

從一開始,學院就通過員工和學生交流以及其他合作專案,與整個普通法界和亞太地區的法學院建立了聯繫。學院在組成和視野方面一向國際化,目前由來自全球15個司法管轄區的80多名全職學術人員組成,擁有約2400名學生,其中許多來自香港以外地區。多年來,教職員們在政治和社會發生根本性變革的時期,將香港法律確立為一個研究領域,並在香港從殖民地向特別行政區的歷史性過渡期間為法律改革做出了廣泛貢獻。學院是國際公認的法律研究中心,涉及諸多法律領域,包括公法,比較中國法,商法和金融法,智慧財產權和信息技術法,國際經濟法和醫學倫理與法律。香港大學的法律專業畢業生現佔香港法律界的很大比例,佔司法機構的一半以上。畢業生在政府、政治、新聞等領域也做出了重大貢獻。